編者按:為配合“史上最嚴”新環保法的施行,環保部制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4個符合實際、程序完備、便于操作的配套文件,著重明確有關規定的適用范圍,系統規定了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解除、兩法銜接以及檢查監督等執行程序,力求既保證行政執法的剛性,同時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期《環保之窗》將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進行解讀。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重點排污單位的范圍,規定了應當公開的信息內容,以及對信息公開不及時、不真實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處罰辦法,使環保部門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更加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重點排污單位
應當強制公開哪些環境信息內容?
《辦法》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具體為: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另外,《辦法》還鼓勵所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愿公開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
公開方式有哪些?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選擇上,首先應當考慮便于公眾獲取信息。《辦法》在這方面做了強制性規定,即要求重點排污單位選取在其門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3種公眾普及率高、獲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信息。
另外,《辦法》還建議了其他幾種公眾認知度和獲取信息便捷性相對較高的方式,重點排污單位可根據信息特點,采取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其環境信息,具體為:
(一)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四)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
公開有時限要求?
答:《辦法》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和更新時限要求做了強制性規定,即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90日內公開其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另外,法律法規對各類環境信息,特別是對特殊企業和一些專項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規定,因此,《辦法》注明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公開其環境信息,但時間上不作強制性要求。
企業事業單位不按規定
公開其環境信息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可處以罰款。《辦法》按照部門規章設置處罰的上限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責任。即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公開、不如實公開信息等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相關規定,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未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開其信息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辦法》載明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推進企業事業單位
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一是明確職責和要求。《辦法》明確了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和要求。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辦法》還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負責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并配備專門的人員,并保障相關經費。
二是積極宣傳和指導。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和社會公眾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理順環保部門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機制,增強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的能力。要開展面向企業事業單位的專門培訓,指導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全面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探索制訂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技術指南,進一步規范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強監督和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將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計劃,細化相關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罰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打擊重點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有條件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
如何保障公眾參與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
答:公眾廣泛參與是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基礎,《辦法》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眾參與。
第一,引導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信息公開,從環境保護與群眾切身利益關系著手,調動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積極性、主動性。《辦法》還明確,環保部門在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必須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公眾參與。
第二,確保公眾便捷地獲取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辦法》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并且強制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采取在門戶網站、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3種最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眾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督權。《辦法》明確,公眾可以根據名錄向重點排污單位查詢相關環境信息,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舉報,環保部門對舉報情況查實的應按《辦法》做出處罰,并且可以結合有獎舉報給予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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